发明人(设计人)变更:常见问题与操作建议
发明人(设计人)变更:常见问题与操作建议
一、什么是发明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14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享有两项权利:
署名权(《专利法》16条1款):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15条1款)。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和不可转让性。因此,发明人一般不会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化而改变。只有在因失误或纠纷导致错填、漏填时,才允许通过著录项目变更予以更正。
二、三种主要变更情形及所需材料
1. 发明人姓名变更
适用情形及材料:
因姓名变化(如改名):提交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因填写错误(如写错别字):提交本人身份复印件及本人签字的更正声明。
外国发明人更改中文译名:提交本人签字的变更声明。
此类变更相对简单,通常容易通过。
2. 发明人资格纠纷引起的变更
因权属纠纷导致需要变更发明人的,须提交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 因错填或漏填引起的变更(常见也复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需提交:
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必要时,需要递交证明变更后发明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以及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因为援引加入或合作开发需要增加发明人,但超过1个月期限的,国知局能否灵活审查呢?
什么是“创造性贡献的证据”?
很多人困惑于证据的形式。
实际上,没有固定模板,只要能说明拟变更的发明人参与并作出一定创造性贡献即可。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
强效力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课题项目立项书、发表的期刊论文等;
一般效力证据:关于专利撰写或申报的往来邮件、底稿、电子记录等。
三、常见的不合格情形及原因
1. 变更后发明人不是自然人
发明创造必须由自然人完成,不能是单位或课题组。部分单位想把发明人变更为单位名称,这违背了发明人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事实,不会变更合格。
2. 发明人签章前后不一致
审查员会将变更声明中的签字与请求书、委托书、意见陈述书等前序文件中的签字进行比对。若字迹明显不相似,可以签章真实性存疑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四、对各方主体的建议
对申请主体(企业、高校、个人)
做好发明人确认:申请专利时,认真确认哪些人真正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区分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主要发明人与仅负责组织工作或辅助工作的参与者。
留存创造性贡献证据:建立发明创造过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立项书、实验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或需要变更时作为证明。
避免滥用变更程序:不要为了员工离职、专利权转移、个人评定职称等目的而虚假变更发明人,否则将面临驳回且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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