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与专利的申请先后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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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申请人忽略技术方案公开时间与专利申请时间的核心问题,一不小心在先公开了技术方案,导致在后申请的专利,因为自己提前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获得授权。 我国专利实行申请制,而专利想要成功授权,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中,新颖性的要求很明确: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相同的技术方案,没有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公开过。
这里的“公开形式”范围很广,包括出版物、实际使用、网络发布、会议报告等,而我们科研中常发表的论文,就属于典型的“出版物公开”。
也就是说,论文一旦发表——不管是正式期刊刊发、在线首发,还是预印本上传、会议宣讲,里面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会被认定为“现有技术”,直接影响后续专利授权。
举个常见的例子:
申请人先公开了论文,之后才提交专利申请。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会直接把这篇已公开的论文作为“对比文件”。
具体来说,审查员会引用论文中公开的技术,对专利方案进行评述,明确指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也正因如此,有经验的专利代理师,尤其是对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科教类申请人时,都会一时间询问:核心技术是否已经发表过论文?以此避免论文公开影响专利授权。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是不是论文发表后,就彻底不能申请专利了?
答案是:不一定。
我国《专利法》第24条,专门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为提前公开技术的申请人提供了补救路径。
技术方案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一级学会、国级协会)组织召开的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发表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专利时进行声明,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即可不丧失新颖性。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实操要求,一定要记牢:
1. 申请人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明确声明;
2. 自专利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必须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宽限期;
3. 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
4. 证明材料中,必须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核心内容,并且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材料无效。
来源:强哥说知产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