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指引
专利维权指引
第七条 专利复审法律服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律师在在受托代理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应当为当事人做好如下工作;
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为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或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要在期限内陈述意见,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第八条 专利无效宣告法律服务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之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律师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务属应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阶段和事项,应认识到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应从不同角度采取相应对策。
第九条 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
分析被请求无效宣告专利情况;
检索相关文献,收集证明其无效的证据;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及増加无效理由;
参加口审,提岀和解方案;
对重大案件,适时提出成立五人合议组的请求;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十条代理专利权人
比较分析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所涵盖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的异同,检索文献,收集证据:
在期限内陈述意见: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参加口审,提出和解方案:
对重大案件,适时提出成立五人合议组的请求: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合同相关法律服务
专利合同主要涉及技术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投资合同等,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在合同起草、洽谈及修订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律师代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谈判及起草应注意以下要领:
确认转让方是否有主体资格;
明确发明创造实施和转让、许可情况及其后果;
审查专利申请有无被驳回的理由及明确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审查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及明确其法律后果;
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公告手续。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律师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律服务,应当注意:
选择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明确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如地域、期限、权利的范围;
明确专利权终止和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
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判断专利使用费的合理性;
明确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四条 企业专利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担任企业专利法律顾问服务业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诊断知识产权现实状况,包括:拟开发研究的项目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已开发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新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利用的技术是否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进技术的法律状况、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情况等;
商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和指导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帮助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及国际技术贸易的有关知识、掌握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方法、专利申请技巧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点;
协助完善无形资产综合管理制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商标工作管理办法、保密制度、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等知识产权内控制度;
帮助建立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中外专利实用数据库;
解决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包括在引进、开发、投资、税收、评估、质押、保护中的疑难问题;
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指导办理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谈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专利战略法律服务
企业专利战略是企业而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利用专利制度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专利技术市场,为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律师在协助企业确定和运用专利战略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企业专利战略要与企业经济实力、经营性质、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相适应;
将企业专利战略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营销战略和企业经营发展总战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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