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三性”要求是什么?已发表论文的技术还能申请专利吗?
发明专利的“三性”要求是什么?已发表论文的技术还能申请专利吗?
一、发明专利 “三性” 要求:授权的 “铁三角”
(一)新颖性:技术必须是 “新的”新颖性指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口头公开等)。
判断标准有三个关键点:
1.时间节点:以专利申请日为界,申请日之后的公开不影响新颖性;
2.公开形式:论文发表、产品销售、学术报告等均视为公开(如某团队在申请专利前 3 个月,在国际会议上展示了技术原型,导致专利因 “使用公开” 被驳回);
3.地域范围:国内外的公开均会破坏新颖性(区别于实用新型专利的 “相对新颖性”)。某高校团队的 “新型催化剂” 发明,因申请前 1 年在《Science》发表了详细论文,公开了核心配方,终专利申请因 “缺乏新颖性” 被驳回 —— 这是典型的 “过早公开” 导致的损失。
(二)创造性:技术要 “非显而易见”创造性要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 “显著的进步”。通俗说,就是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判断方法有两个维度:
1.对比文件组合:若发明的技术方案能通过 1-2 篇现有技术组合得出,则可能被认定为 “显而易见”(如某机械装置的改进,仅是将两篇专利文献的技术特征简单叠加);
2.技术效果:若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如某药物配方的疗效比现有技术提高 3 倍以上),则更易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某电子设备专利因 “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金属外壳’改为‘塑料外壳’,未带来新功能或性能提升”,被认定为 “缺乏创造性”—— 这种 “简单替换” 往往难以满足创造性要求。
(三)实用性:技术能 “实际应用”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 “缺乏实用性”:
1.无法实施:技术方案模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重复实现(如某 “永动机” 专利,因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被认定为 “无法实施”);
2.无积极效果: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超过有益效果(如某环保设备虽能净化污水,但能耗是传统设备的 10 倍,被认为 “无实际应用价值”)。某生物领域专利因 “未公开关键实验步骤,其他实验室无法重复验证其效果”,因 “缺乏实用性” 被驳回 —— 这提醒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技术的实施方式。
二、已发表论文的技术:还能申请专利吗?
(一)“时间差” 决定可能性:申请日需早于公开日若论文尚未发表,应优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 专利申请日需早于论文公开日(包括在线发表、印刷出版、会议宣读等)。
法律上有 “宽限期” 例外:
1.申请日之前 6 个月内,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上首发表,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可主张 “不丧失新颖性”;
2.但宽限期需主动主张,且仅适用于 “首公开”(如某团队在专利申请前 3 个月,既在会议发表又在期刊投稿,宽限期无法覆盖第二次公开)。某博士在毕业论文答辩后 3 个月才申请专利,因答辩过程已公开技术核心,且超过宽限期,终专利被驳回 —— 答辩、海报展示等均可能构成 “口头公开”。
(二)“公开范围” 影响结果:部分公开可挽救若论文仅公开了技术的部分内容,未公开的核心改进仍可申请专利:
1.某团队先发表论文公开了 “算法框架”,但未公开 “关键参数优化方法”,后续针对该方法申请专利,成功授权;
2.若论文已公开技术的全部细节(如配方比例、步骤参数),则该技术无法再申请专利,只能尝试对其进行改进后再申请。某材料领域论文因 “详细公开了制备工艺的温度、时间等关键参数”,导致后续基于该工艺的专利申请因 “无新颖性” 被驳回 —— 这是 “公开过度” 的典型案例。
三、论文与专利的 “协同策略”:既保成果又护权益
(一)先专利后论文:黄金操作顺序正确的流程应为:
1.完成技术方案后,立即提交专利申请(可先提交 “发明专利请求书”,争取申请日);
2.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再发表论文,论文中可适当保留技术细节(如不公开核心参数);
3.论文发表时注明 “本技术已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号:XXXX)”,避免他人侵权。某科研团队严格遵循 “先专利后论文”,在申请专利 1 个月后发表论文,既获得了学术认可,又保护了技术权益,该专利后期还成功转化为产品。
(二)利用 “优先权”:为国际专利争取时间若计划在多个国申请专利,可利用 “优先权” 制度:
1.先在国内提交专利申请,12 个月内以该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提交专利申请,享有国内申请日的优先权;
2.在此期间发表论文,只要不早于国内申请日,就不会影响国际专利的新颖性。某企业的 “5G 通信技术” 先在国内申请专利,6 个月后发表论文,同时通过 PCT 途径进入欧美国,成功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 —— 这是 “优先权” 的典型应用。
四、避坑指南: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一)警惕 “非正式公开” 的风险除了正式发表的论文,以下行为也可能破坏新颖性:
1.在实验室网站、个人博客公开技术细节;
2.向潜在合作方披露技术方案时未签订 “保密协议”;
3.在学术微信群、论坛发布技术截图或数据。某工程师在行业微信群分享了 “新型传感器” 的设计图,虽未发表论文,但因 “公开传播” 导致后续专利申请失败 —— 这种 “无意识公开” 更需警惕。
(二)论文修改需谨慎:避免 “补充公开”论文发表后若需修改(如勘误、补充数据),需注意:
1.不得在修改中公开未在专利申请中记载的技术内容;
2.若修改内容涉及专利的核心改进,可能导致专利因 “修改公开” 被质疑新颖性。某团队在专利申请后发表论文,后又在论文的 “补充材料” 中公开了新的实验数据,该数据恰好是专利的关键效果证明,终被审查员认为 “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该效果”,要求补充实验 —— 这增加了专利授权的难度。
发明专利的 “三性” 要求是专利授权的核心标准,而 “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 的时间和内容协调,是科研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某专利代理人总结:“好的策略是‘专利先行,论文跟进,范围匹配’—— 让专利保护核心技术,论文传播学术价值,二者相辅相成而非相互冲突。”
如果你的技术已发表论文,先核对 “论文公开日与专利申请日” 的时间关系,再检查论文的公开范围是否覆盖了技术核心;若尚未发表,务必优先提交专利申请。记住:专利保护的是 “技术独占权”,论文追求的是 “学术影响力”,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让科研成果实现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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