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审查员如何把握授权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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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员,必须有从业经验吗?

很多人默认,审查工业技术专利,审查员得在车间摸爬滚打过。其实,现实并非如此。国知局招聘实审员的硬性门槛,是理工科专业背景。不同年代,招录人员的履历确有变化:2003年前,入职者大多自带企业或研究所的一线经历,不少前辈是八十年代建局初期被派往德国系统学习专利制度的技术骨干;2003‑2009年,专利申请量爆发、积压严重,大批应届硕士、博士被招入扩充审查队伍,这批审查员几乎无产业实操经验;2009年之后,编制趋饱和,以退休空缺补充为主,近些年的招录条件又增加了两年基层工作经验要求。哪怕很多应届生出身的审查员没有工厂实操履历,局内也会定期安排企业调研、行业交流,帮他们补齐产业认知短板。

这里不得不提专利审查中的核心虚拟角色——本领域技术人员。

法规给他的画像是: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获取全部现有技术,掌握常规实验手段,但自身不具备创造能力。审查员评判新颖性、创造性时,都必须代入这个虚拟人的眼睛。有过从业经历的审查员,往往更容易体察一项改进在实际生产中的完成难度,区分“常规手段”与真正意义上的创造性贡献;而应届毕业即入职的审查员,容易下意识以书本知识拔高技术标尺,带入自身创新思维,把非显而易见的创新,误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想到的常规改动。这,正是很多代理师感觉部分审查意见“不接地气”的深层根源。

二、审查核心:检索,以及新颖性、创造性评判拿到申请,审查员的一要务是检索。经数月入职培训锻造,检索便成为贯穿职业生涯的核心能力。审查员会遍历全球专利库、学术期刊、教科书、公开网络信息等,筛出全部相关现有技术文件,以此评价权利要求。

1. 新颖性:非黑即白,争辩空间极小新颖性判定非常“刚”:必须凭单独一篇对比文件,完整公开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既不能多篇拼凑,也不可搀入公知常识。一项技术要么被在先文件完全披露,要么没有,结论干脆。正因如此,审查员下发新颖性否定意见时相当谨慎,一旦出错,后续难有翻转余地。

2. 创造性:争夺激烈的主战场按《专利法》规定,发明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方有创造性。与新颖性大的不同是,创造性评价允许多篇对比文件组合,并可引入公知常识。

举个例子:一项方案为“带高度可调支脚的圆角方桌”。对比文件1公开了普通方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圆角结构,而桌脚高度可调属于本领域解决适应不同地面需求时惯用的公知常识。两篇文件+公知常识的组合,就能否定该方案的创造性。

创造性判断的核心框架是“三步法”:确定接近现有技术→找出区别特征→判断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其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以及区别特征是否实为公知常识,就成为争辩焦点。这也是绝大多数驳回意见都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的原因,给了代理师和申请人充分的博弈空间。

三、权利要求的合理性,还看这些要点大家常讨论的“权利要求合不合理”,除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之外,主要围绕《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展开。

1. 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所概括的保护范围,必须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理导出。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塞进说明书从未提及的技术方案,也不宜把个别实施例无边际地上位概括成一个宽泛到失真的技术概念。

2. 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应清晰划定边界。像“大约”“厚薄”等模糊用语,以及“尤其是”“等等”这类会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或边界游移的表述,通常会被认为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属于需要修正的缺陷。除非说明书中给出了明确定义,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合理确定其含义,否则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修改。

此外,审查员还会核查权利要求整体是否简要、撰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四、不该授权的专利真能侥幸通过吗?

审查终究是人做的工作,零失误并不现实。一件专利授权前,要经过审查员自查、处室复核,还有随机质检抽查,多重把关已将错授概率压得很低。但极个别案件,仍可能因检索盲区、主观判断偏差等原因被不当授权。

发现问题的主体不同,补救路径也不一样:

· 申请人发现错误:如属撰写或文本录入疏漏,可主动请求更正授权文件中的明显错误。

· 第三方发现瑕疵:利害关系人可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交充分在先证据,以剔除不该授权的专利。对无效决定不服的,还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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