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企认定条件之创新能力评价
苏州高企认定条件之创新能力评价
高企认定条件之创新能力评价
创新能力评价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关键环节,相当于评审认定的综合能力测试。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方为符合认定要求。其中,“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由技术专家评分,“企业成长性”由财务专家评分。
评价指标之一:知识产权(满分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评审会从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以及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角度进行。若企业参与编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可作为加分项,但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
“知识产权”评审反馈的四类常见问题如下:
其一,缺少发明专利。依据《认定办法》,发明专利等Ⅰ类知识产权在评价中权重更高,企业仅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Ⅱ类知识产权,可能难以支撑“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要求 。
其二,知识产权集中申报。部分企业为凑数突击申请,知识产权授权集中在申报前一年,缺乏持续研发支撑,易被评审质疑其真实性。
其三,申报时间/授权时间早于研发项目立项时间。知识产权授权日期与研发项目立项时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合理逻辑链条,评审中难以认定该知识产权源于企业自主研发。
其四,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不相关。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之间缺乏技术对应关系,评审专家无法判断知识产权是哪个研发项目的产出成果,导致关联性论证不成立。
评价指标之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满分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该部分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转化五项以上表示转化能力强,得25-30分。需注意,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
“科技成果转化”评审反馈两类常见问题:
其一,销售合同、开票合同、检测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PS)不相关。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票、检测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的名称、技术指标不一致,无法佐证该产品(服务)应用了申报的核心技术。
其二,知识产权(IP)与高新技术产品(PS)不相关。知识产权(IP)所体现的技术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所对应的技术领域脱节,评审无法判断知识产权是否对产品(服务)发挥了核心支持作用,成果转化链条断裂。
评价指标之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满分30分)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从研究开发的组织制度层面评价企业是否具备认定为高企的条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审反馈的问题集中体现于以下两点:
其一,材料混乱、模板化强,未针对《工作指引》规定的评价标准逐项提供,多份材料从网络或模板复制,缺乏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针对性,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
其二,证明材料单一,多为制度或文件,无执行情况。例如,研发体系仅有制度文本,而无研发活动记录、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落实情况佐证;产学研合作仅有协议名称,无合作成果、项目落地或联合研发的实质证据,难以证明企业真实开展了产学研合作。
评价指标之四:企业成长性(满分20分)
“企业成长性”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财报数据中的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总分20分,两项指标各占一半。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注意特殊情形处理: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来源:郭琪燕 雁言税语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