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授权”、“保护”之因果关系
专利代理“授权”、“保护”之因果关系
遇到这类诉求,笔者往往无法直接答复,只能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去阐述“授权”、“保护”在因果关系中的底层逻辑。
那么,“授权”、“保护”在因果关系中的底层逻辑究竟是什么呢?
对于因而言,即你的初衷、你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映射到专利代理就是客户申请专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这个目的只能是一个,如果是保护,那就不要在因这个层面去谈授权,用通俗点的语言表达就是不能既要又要。做过基础科学研究的朋友都知道,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时候我们需要做单因素变量实验,同理,在专利代理行业,保护、授权两个变量同时触发的考虑,是不符合事物运行规律的。然而对于果而言,什么是果,即产生的结果,结果是允许存在多种情况共存的,映射到专利代理就是客户申请专利的结果可以即能“授权”也能满足“保护”,甚至是笔者之前发表的关于当前专利申请的目的分类之我见中的九种类型都能作为果同时存在。
举个案例,比如申请人提供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A、B、C、D、E、F、G”这几个技术特征,如果从保护的角度考虑的话,根据侵权认定时候的等同覆盖或者全面覆盖的原则,我们只能围绕“A、B、C、D、E、F、G”进行布局。
一种情况,进行检索、挖掘后,发现“A、B、C”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且具有创造性,其中,B是特定技术特征、A、C是必要技术特征;那咱们可以写成权1包括“A、B、C”、权2包括“D”、权3包括“E”……对吧,申请人高兴、代理师也高兴,万事大吉。
二种情况,进行检索、挖掘后,发现“A、B、C、D、E、F、G”所有技术特征的组合都没有啥创造性,所有的技术特征都不好认定为特定技术特征,这时候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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