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写出新颖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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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也即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想获得授权,需要具备创造性;

那为什么说权利要求1写出新颖性即可呢?

新颖性是很好判断的,大概可以理解为有区别就是有新颖性;

可是创造性就不是那么容易理解的;

而且吧,对于一份申请文件,其创造性在哪儿,一千个读者虽然没有一千个答案,至少有两三个吧。

我理解的创造性、客户理解的创造性、审查员理解的创造性很可能不一样哦。

我之前刚入行的时候,就遇到过一个悲催的事件: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我找了一个区别点撰写了意见陈述书;我导师审核的时候给换了个区别点,我就又写了一版意见陈述书;到客户那儿,IPR重新找了个区别点,我接着再写了一版意见陈述书。

真事儿!当我的审查意见不需要导师核稿的时候,别提我有多开心啦!

你看,每个人对创造性的理解不同,即使有《审查指南》作为评判依据,也难免会受到人类认知的影响;

就比如说,博士生普遍认为大部分的技术比较简单;

又比如说,刚入行的审查员普遍对创造性的审查尺度比较严,但处理复审案件的审查员就会认为xx不是那么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同样的技术,不同的审查员进行审查,将产生不同的结果,这跟审查员的主观判断有关系。

在申请文件的递交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添加自己认为有创造性的内容,若是审查员不认可,那就不能缩范围咯,对申请人不利。

与其这样,不如把创造性空着,然后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有针对性地填相关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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