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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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握力计”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知行字第19号】中,*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