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专利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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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适用,属于比较典型的由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案例。

  一般来说,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首先要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入手,判断两者是否一致,接着再进一步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本申请的实施例中量化器13和边界发生器16均产生一个4值数据段,但由不同装置产生的这两个4值数据段的技术含义不同。由量化器13产生的4值数据段与输入图像数据的亮度级直接相关,4值数据段的数值代表了不同的亮度级,该4值数据段与边界信息无关。而由边界发生器16产生的4值数据段是根据由边界检测器传送来的边界信息和数据转换器传送来的3值数据段得到的,该边界信息与边界信息相关。

  本案请求人在*初撰写权利要求时没有将上述两个4值数据段的含义明确区分开,导致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通过两次复审通知书清楚、明确地将问题指出,使得复审请求人理解了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并认同了合议组的观点,*终合议组在修改后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撤销了驳回决定。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为了用简练的语言把技术方案表达清楚,应当对技术含义不同的对象定义不同的技术术语。本案中,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名称相同但技术含义不同的对象进行处理,结果出现了权利要求中特定术语的使用与说明书中不一致的情形。而复审请求人将技术方案中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两个4值数据段分别用“第一4值数据段”和“第二4值数据段”加以区分,使得处理过程中的对象明确化、清晰化,才*终克服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马桂丽)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