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是15天还是30天?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是15天还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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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15日还是30日?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法定的复审期限是15天。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30天的说法呢?
这就要从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说起了。
关于送达方式,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商标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其中送达中有个“送达日期”的规定,即商标局驳回申请将商标驳回通知书程序文书送达的时间。关系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的计算,是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
邮寄方式送达,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
直接递交方式送达,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故,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中自文件发出(发送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满15日为送达日期。
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文件发出(上传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15日+15日,共30日。
注意:关于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节假日包含周六周日。评审申请的提交日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迟在届满日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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