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例
一个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例
先说一下什么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专利申请后有个公布的环节,也就是对外公开,公开之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审查之后可能给了授权也可能给了驳回,总之会有个结果。从发明公布到授权中间的这个时间段,叫作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
之所以叫临时保护期,是因为此时专利尚未获得授权,还无法取得专利权层面的保护,但此时方案已经公开,若有人仿照技术方案进行了实施,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也会受损,因此《专利法》对这段时间也给予了适当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一种袋装弹簧生产压缩输送机构”(专利号:CN201410079173.7)就涉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纠纷,法院判决华剑公司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应当向联柔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在适用该制度时,如果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使得专利申请时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如何适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规定,具体体现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同时,《专利法》中也规定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具体体现在《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这里针对上面的规定简单解释一下,假如一个发明申请是2023年1月5日公布的,2026年6月30日获得了授权,但专利权人在2023年的3月15日就已经知道有人实施了它的方案,并跟对方联系要求对方支付临时使用费,但对方没给,专利权人也没起诉,想等到专利授权之后再说,如果按照2023年3月15日这个时间点来计算诉讼时效,发现等专利授权之后再起诉,三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那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就不太公平了,因为专利还在审查过程中,至于是多大的保护范围还不好说,因此法律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从专利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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