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专利独权写法,你能判断出谁质量更高吗?
这两种专利独权写法,你能判断出谁质量更高吗?
写法一
1、一种防误触方法,应用于具有可折叠屏幕的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至少两个屏幕处于工作状态且检测到一处工作屏上的输入法弹出框被激活时,对其他屏幕进行事件监测;
检测到其他屏幕上的点击事件时,拦截该点击事件并保持输入焦点不变。
写法二
1、一种防误触方法,应用于具有至少两个屏幕的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响应于监测到一屏幕上的目标弹窗被激活时,对一个或多个第二屏幕进行事件监测;
当监测到第二屏幕上的操作事件时,基于事件类型或事件位置确定目标事件;
拦截目标事件并保持输入焦点在目标弹窗不变。
技术说明
这个方案要解决的痛点是:在多屏幕或可折叠智能终端上进行文本输入时,用户通常是在一块屏幕上持续输入,但另一块非工作屏也可能被手指碰到。一旦这块非工作屏发生误触,就容易造成输入焦点丢失、焦点偏移,甚至直接打断当前输入状态。
本案的解决思路是这样的:
当用户在一块工作屏上激活输入状态后,系统会开始对另一块非工作屏进行事件监测。
如果检测到的是点击事件,系统就直接拦截,避免误触干扰当前输入。
如果检测到的是滑动事件,系统则不会直接一刀切处理,而是会继续判断滑动是否发生在预设区域内。
如果滑动发生在预设区域之外,就按误触处理并拦截;
如果滑动发生在预设区域之内,则让这次滑动作用到当前工作屏上,用来完成内容浏览。
整个过程中,输入法持续显示,输入状态不会被打断。
看完技术方案,你的选择和理由是什么呢?
其实,如果你把下面这两个问题想清楚,就知道该怎么选了:
一,权要写得更接近技术交底书,是否就说明技术方案写清楚了,保护也到位了?
二,哪一种独权写法,更有利于后面从权的层层展开?
先说结论,写法二明显更好。
一、写法二的保护范围更宽
判断这两种写法,先要看它们抓住的是不是本案真正该保护的内容。
本案真正要解决的是:一块屏幕处于输入状态时,另一块屏幕上的操作事件如何被监测、识别和处理,既不打断输入,又能保留特定的跨屏操作。
写法一的问题在于,它把独权直接落在“可折叠屏幕”“输入法弹出框”“点击事件”这些较具体的限定上。这样写,独权对应的就是一个更具体的设备形态、一个更具体的触发对象和一种更具体的事件类型,保护范围自然更容易被收窄。
写法二的优点则在于,它把这些内容提炼成“至少两个屏幕”“目标弹窗”“一屏幕/第二屏幕”这类更上位的关系化表达。这样写,对应的就不再只是某一个具体场景,而是这个方案里更稳定的对象关系和技术关系,所以保护范围会更宽。
二、写法二还保护了一个重要发明点
写法一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把独权直接写成了“点击事件—拦截—保持焦点”这一条具体处理分支。
这样写当然更直观,但它抓住的主要还是点击事件这一种具体结果,而不是本案更值得保护的处理逻辑。
因为本案真正要解决的,不是“检测到操作就直接拦截”,而是另一屏幕出现操作后,系统要先结合事件情况作出判断,再决定怎么处理。
例如,点击事件直接拦截;滑动事件则还要继续看是否落在预设区域内,再决定是拦截,还是作用到当前工作屏上。
写法二的优点就在这里。
它没有把独权写死在“点击事件直接拦截”这一条具体分支上,而是提炼成:监测到第二屏幕上的操作事件后,先根据事件类型或事件位置确定需要处理的目标事件,再对该目标事件进行拦截。
这样写,保留下来的就不是某一种具体事件的处理结果,而是本案对另一屏幕操作进行筛选后再处理的这套逻辑。
所以写法二不仅更贴近技术方案主干,也更符合我国专利撰写中“独权抓主干、保留从权展开空间”的逻辑;写法一则因为限定过满,更容易挤占后续从权的展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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