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专利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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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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