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权利要求解释与马克曼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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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和依据

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和依据,CAFC在2005年的Philips v. AWH Corp.案中进行了全面阐述:

1、核心指导原则

权利要求的术语通常应当被赋予其在相关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及惯常含义” (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即在发明的有效申请日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HOSITA)对该术语所理解的含义;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争议术语时,应将其放在整个专利(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的完整语境中来考量。

2、内部证据是解释权利要求首要且决定性的依据

内部证据是指专利文件本身的官方记录。在内部证据中,应先考察权利要求书本身的用语,其次是说明书,再次是审查历史。

权利要求本身是解释权利要求的基础。

术语所处的上下文(独权与从权)能为术语含义提供直接指导。权利要求的术语在各个权利要求中是统一的。例如从属权利要求包含某限定,则推定独权不包含该限定。权利要求区别原则:不同权利要求中使用不同术语,则推定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权利要求区别原则仅为推定,诉讼当事人可以用说明书和审查历史来推翻该推定。不同权利要求中,除了争议术语外,若还有其他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范围不同,即使法院将该不同术语给予相同解释,两权利要求范围也会不同,则可以不适用权利要求区别原则。

说明书是理解争议术语含义的“佳指南” 。

说明书可以展示发明人是否对术语进行了自定义(lexicography),或者是否做出了明确的范围放弃 。但法院同时提醒,要防止将说明书中的特定具体实施例特征不当引入权利要求中。

审查历史也应考虑。虽然其常常由于处于动态谈判阶段而不如说明书清楚 ,但可以用于表明发明人当时如何理解发明,并防止其在诉讼中重新纳入已在审查中明文排除或放弃的范围 。

3、外部证据是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性次要依据

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言、字典、学术文献等 。法院强调其效力和可靠性低于内在证据。

字典:法院明确纠正了此前 Texas Digital 案所主张的“先查字典获取广泛定义,再查内在证据进行排除”的解释流程;指出字典只能在不违背内部证据的前提下作为辅助参考。

专家证言:专家证言可用于帮助法官理解背景技术、发明原理或行业行话 ,但若其内容与专利内部书面记录相冲突,或者属于无依据的断言,法院应当予以打折或忽略。

二、马克曼听证会

马克曼听证会并非所有联邦地区法院在专利诉讼中都要有的必然程序,地区法院的法官对此具有很大的案件管理自由裁量权,各地区法院举办马克曼听证会的时间也可能不同。

目前大部分法院倾向于在诉讼早期,举行马克曼听证会,有些甚至在证据开示之前。例如德州西区法院、加州北区法院。极早的马克曼听证有可能逼迫双方尽早试探出法官的态度,促成早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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