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专利,维权时候的无缝衔接,还是维权时候的同日死去?
同日申请专利,维权时候的无缝衔接,还是维权时候的同日死去?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前有网传说:一案双报的案子需要四年以后才审核,打破传言,发明实用专利同报,发明4年起?
专利法第九条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发明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8-12个月左右。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专利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
二,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但是高人民知识产权法庭昨日发了一个案例:
一个实用新型在维权的时候,由于发明已经被驳回了,几条权利要求还是因为新颖性被驳回,而剩下的几条是由于创造性,但是创造性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同一份,因此法院没有等无效结果,就直接判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专利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权利相对稳定是其依法获得保护的前提。
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专利并依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从而给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激励。但是,对于不应获得法律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被诉侵权人也明确据此抗辩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或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仍然支持其禁止他人实施,则显失公平且亦有悖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一技术方案而言,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不经实质审查就授予专利权,而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才可能授予专利权,故实践中可能出现同一技术方案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因被认定为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驳回或修改,但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却获得了授权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是否影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认可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结论,或者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未采用对比文件以及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的,通常可以作为判断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并可能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应获得民事保护产生实质影响。
但是,如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系因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则应适当考虑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的不同并做出不同处理。通常来说,如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时并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例如在技术领域、对比文件数量上并未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不同,则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可以作为判断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亦可能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应获得民事保护产生实质影响。
总结:同日申报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发明被驳回了,想要用实用新型维权的时候,可以先看看发明被驳回的理由,和对比文件的数目。
纯因为新颖性而驳回,那么非常由可能法院会直接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是因为创造性,请注意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是否和新颖性的重合,且领域是非相近,数目是否为1-2篇。
诉前判断后,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心里大概也有数了。原创 知识产权小透明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