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拥有专利权居然被判侵权

· 维权服务

您是否有这样的疑惑?我们按照自己的专利生产产品,怎么还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今天跟大家聊一聊,为什么自己拥有专利权,还会存在侵权风险?


专利权和自由实施权两码事

先了解一下专利权的特性,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

时间性即专利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保护;

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或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例如,在中获得授权的专利,仅在中境内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

排他性也就是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的外观设计享有垄断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即构成侵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从性质上来讲,专利权并不等同于自由实施权。

专利在手仍不能高枕无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版)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该条明确了专利制度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即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改进。为了保护创新,需要限制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及进口专利产品;但是为鼓励科技创新,专利法并不限制他人在原有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的基础上作出改进,改进后的方案,如果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仍会被授予专利权。这就导致同一件产品上可能存在多个专利权。进而出现这样的情形:权利人即使严格按照自己的专利来实施,也会侵害其他人的专利权。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假设凳子是创新产品,甲公司拥有一项凳子的专利权,其保护的范围为专利一。

专利一:一种凳子,其特征在于该凳子包括凳腿和凳面。


乙公司在甲的技术基础上作出改进,增加了靠背、扶手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为专利二。

专利二:一种凳子,包括凳腿和凳面,其特征在于该凳子还包括靠背和扶手。


从专利确权的角度来看,乙公司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甲公司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倚靠),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

从专利维权的角度来看,乙公司获得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是包含技术特征凳腿、凳面、靠背和扶手,乙公司在实施其专利技术时,仍然需要使用甲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凳腿和凳面,否则制造不出凳子,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完全覆盖”原则,乙公司的凳子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观设计在确权阶段主要审查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其他专利授权条件,而在侵权判定中,采用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定方法,如果在某基础设计上进行了改动,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或是区别设计属于惯常设计等情况下,即使拥有外观专利,仍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有没有专利权与会不会侵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能简单得出有专利权就不侵权的结论。

专利权人不可因有了专利就高枕无忧,进而无顾虑的自由生产、使用、制造、销售。图片


探寻用来防御的盾

如果把商场比作战场,专利权就好比打仗的矛,用来攻击竞争对手。同样地,竞争对手也会手握专利权用来进攻。专利权只能用来进攻,无法进行防御,那么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呢?可以参照国推荐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1


8.5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b)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销售环节是知识产权风险显现的环节,虽然知识产权的引入在研发、采购、生产等环节,但只有到销售环节才是暴露问题的环节,因此在销售环节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把知识产权风险降到低。在产品正式上市前,必须针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也就是说既要保护好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也要防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风险。

如何进行侵权的判断和对比呢?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权,应当将产品和该专利对比,即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得以权利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侵犯外观专利权,应当将产品和该外观专利对比,即以产品的图片和外观专利中的图片进行对比。

从上述可以看出,判断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如下图所示:


因此,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尽管被告人也有专利,但并不是将被告人的专利与原告的专利进行对比,而是将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原告的专利进行对比。

加强宣传过程和宣传资料的审核,尤其是加强展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广告中遇到的一个知识产权问题就是宣传的真假问题,例如将本来没有专利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将本来已经过期的专利当做有效专利来宣传,这些宣传本身不仅违规,而且违法。其次广告宣传中可能会透露一些产品的技术特性,而这些技术特性往往是一些专利的要点,尤其是在平面的广告中,例如产品手册,专利权人往往会通过侵权者的广告获知自己的专利被侵犯了。

展会中经常会有权利人有针对性的维权,因为在展会时有具体产品的展出,不论是取证还是初步判断侵权都比较容易。在风险排查中,先要注意的就是标识风险和外观设计风险,因为这两种风险容易观察到,侵权可视度高。其次要注意可视度高的专利风险。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相关律师一起前往。

【 温馨提示 】部分内容来源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本公众号转载的目的仅用于传递信息,若您觉得不宜传播,请联系我们。另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若认为对您有帮助,欢迎转载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