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培育工作通知》),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1.企业申报。申请入库企业进入“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58.215.18.215:100/)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在“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注册过的企业无需再注册;在原一站式高企培育平台注册过的用户也无需再注册,仅需从“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登录”界面下“找回密码”重置密码),进入“高企培育辅助系统”,选择“高企入库申报”进行填报,然后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企入库申报”系统,并提交至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或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同时将上述电子版申报材料正反打印形成纸质申报材料,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至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或无锡经开区经发局。企业在“高企入库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2.各地推荐。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系统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信息一致,有需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并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沟通,确认推荐申报的,系统上提交,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一式一份),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辖区内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按上述受理时间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二、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各地应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予以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9),于6月15日前报市科技局。
三、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凡于2019、2020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区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以属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确保与税务部门数据一致,可请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于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附件10)上报市科技局。
四、关于私发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培育资金下达工作,据实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11)、“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及资金下达文件(附件12),于6月15日前报市科技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各市(县)、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二)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三)申报企业是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来源:无锡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