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深圳市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2025年9月1日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要提示:
1.发证日期为2023年、2024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
2.发证日期为2022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的,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后,再申请认定;
3.异地整体迁入且2025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后再申请认定。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应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二、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2.研发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立项证明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5.参与标准制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参与编制国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6.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填报人员签字加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
重要提示: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获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知识产权主要是2022年-2024年取得。
(二)按要求提供附件清单材料。
1.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2.申请书封皮盖章扫描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可至办税服务厅盖章);
5.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专项审计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专项鉴证报告须带有经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重要提示: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并要求事务所在报告后附上符合出具条件的承诺函。企业准备好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提供企业职工上一年底社保清单汇总表(可至办税服务厅打印盖章)、科技人员学历证明文件等;
8.能反映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作用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9.企业承诺书(样本可在申报系统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打印装订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处理。
三、受理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填报后不愿申报当前批次,可选择保存不提交,待下一批次再提交,但在该批次申报时间截止后已提交的不予退回。
一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1日(截至18:00)
二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5年7月7日--2025年8月4日(截至18:00)
三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1日(截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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