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解读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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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Christian Heubeck博士撰文解析了欧洲专利局(EPO)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2017年8月4日,欧洲专利局宣布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专利审查指南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相关程序提供具体指导。尽管审查指南主要面向EPO的专利审查员,但该指南对所有申请人和专利相关从业人员都是重要工具。

此次修订为了与法律进程和实践标准保持一致,对审查指南的8个部分进行了具体的修订并加以说明。A部分的内容修订影响深远,修订版将与费用相关的所有内容包含其中。此外,还对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Christian Heubeck表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致力于实现EPO审查程序规范化。当检索的首发明包含临时性意见,导致难以提前预知审查困难时,审查指南将会是有效的工具。同时,也有利于尚未检索的发明支付一项或多项检索费,以避免多次提交申请。

Christian Heubeck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1. 口头传唤可能会代替首审查报告

(Section C-III, 5)

 

各审查部门发出的口头传唤出席审理效力增强是修订显著的部分。

修订前,申请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与审查部进行实质性交流,交流目的是为了申请补贴;或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提出相关质疑。因此,申请人在审查单位发出口头审理传票之前,有机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115条第(1)款对审查部门提出诉讼。

修订后,审查指南允许审查部门在初次审查中即可发出口头审理传票,尽管申请人可以对检索意见作出回复的,但也不能保证专利被授权。新指南指出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内容的档案与作为检索基础的请求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检索意见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异议对审查结果仍旧适用。

一次发出的审查传票不得包括新的反对意见或新的文件。此外,审查部门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口头通知审理日期以及审查原因。按照以往的做法,申请人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供任何论据和修订文件。Christian Heubeck认为,此次审查指南修订是EPO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的重要措施,预计部分审查员将会简化相关工作。

在早期阶段,为了避免口头程序,审查意见中须包括对部分反对意见做出的详细回复,包括索赔修订文件等。之前的做法是给出回复,此回复只有在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发布情况下给予反驳。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对检索意见中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进行回复;《欧洲专利公约》116条第(1)款规定,口头传票需要进行辅助请求。

2. 审查费退款

(Section A-VI, 2.5)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撤回、被拒绝或视为被撤回(审查开始之后撤回申请,则税率为50%),或者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的规定,由审查部门出具的一个专利局审查决定书到期之前均会全额退回。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如果在通知之前没有给出相关邀请也将获得全额退款。具体审查时间通过EPO的2095号表格告知,若有需要,申请者可以在到期之期撤回申请。

3. 单一性审查

(Section B-I, 2和B-VII, 1.2)

 

修订前,如果审查部门发现缺少主题单一性,则会基于权利要求起草部分检索报告。申请者需要就新发明交纳额外审查费用。此外,是否就缺少主题统一性的对象向审查员做出说明,是否对审查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建议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这就使得部分检索报告内容差异很大。

修订后的指南就必须提供非单一性调查结果的原因给予说明。此外,部分检索报告包括首次鉴定和审查发明可专利性的临时性意见。但是,该意见仅供参考,在扩展版欧洲检索报告起草之前,一般不考虑在内。

许海云 检索,侯雪婷 编译,许海云 校译

来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10c6a8a-fd3e-4851-9848-782210070786

原文标题:International report -EPO revises examination guidelines: key aspects for applicants

检索日期:2018年2月3日

文章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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