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大变革或将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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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又发布了个新名词——

“明显创造性”!

出自昨天发布的“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其中在介绍审查指南主要修改内容时就提到:

为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相关规定,涉及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的审查...

难道实用新型,终于要审查创造性了?


来看草案对应的具体内容,位于草案第34页,关于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部分明确说道:

“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

即增加了对实用新型专利之于专利法第22条3款创造性的审查。


你们知道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的初步审查中,只对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对明显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是此次修改新加上的;

而且对于“明显创造性”这个词,以前听也没听说过...

但是可以预见到的是,一旦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那无疑对现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则,是一个颠覆性的大变革!

实用新型的高授权率,也许将成为历史...


下一个问题在于,这次审查指南的修改有几分可信?

通常的“征求意见稿”,后续还要进行大幅修改,我们通常也不对其进行过多解读。

但是此次不同,因为修改背景不同!

因为此次审查指南的大幅度修改,就是要为了配套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但是你们都知道的,新专利法虽然已经实施,虽然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征求完意见,但是仍为公布。

所以此时开始对审查指南进行修改,无疑传递了一个信号: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完成,

只不过仍未公布!

理由如下:

1. 修改逻辑

如果改完审查指南,后续实施细则又变了,那后还要重新修改审查指南?这样太费事。

2. 引用的法条细节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已经将审查引用的实施细则的法条一一做了调整;

而且引用的法条,已经跟公布的“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又已经大不相同。

以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的7.3说明书附图部分为例:


按照已公布的“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那它应该仍然援引没有变化的细则第17条、18条,但是目前改成了细则第20条5款和第21条;

其次,出现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4条!

无论是现行实施细则,还是修改建议稿,都只有123条。

所以种种迹象表明: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好了!

但是更有意思的是,根据已公布“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对于实用新型仍然是不审查创造性!仍然不审查专利法第22条3款!


而到了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范围,已经由原先的法第22条2款、4款,统一扩大到全部的法22条!


审查指南要难道会跟实施细则背道而驰?这说明什么?

要么,是修改的审查指南的人没有看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其修改稿;

要么,是专利审查指南先这么改着,若实施细则没改或者有人提了意见那再改回去(唉,就是玩儿);

要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做了调整,审查指南只是跟着做了相关修改;

明显,前两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大的可能性呼之欲出:

在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增加了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3款的审查!!

在如此多的线索面前,本文有理由推断出本文标题的结论,注意是推断。

国或许已经从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层面,规定了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

实用新型的大变革即将到来...

那么下面至少还剩两个问题:

问题1:明显创造性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的说法是,“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大概实用新型专利初审时审查明显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跟无效程序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致,即: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问题2:审查员的工作量怎么算?

已知目前专利审查员的工作换算标准是,1550件实用新型初审折合93件审查标准件,1个标准件局给审协3000块;

那实用新型初审增加了“明显创造性”审查之后,专利审查员的kpi怎么算呢?还是审查工具又双叒叕升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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