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版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生效
欧盟新版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生效
欧盟新版设计法规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对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作出多项实体性与程序性改革。此次修订是对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基本未变的旧法规的适时更新,旨在通过《欧盟设计条例》推动欧洲设计法现代化,整合近二十年来针对3D打印技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元宇宙虚拟产品等科技发展所衍生的法律实践经验。
以下是部分核心改革要点:
术语与定义
新版《欧盟设计条例》统一了欧盟外观设计术语体系,将"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更名为"注册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European Union design),与欧盟商标体系保持协调。条例还引入全新注册设计符号Ⓓ,权利人可将该符号标注于产品及包装,明示相关设计已获欧盟注册保护。
"设计"的定义范围已扩展至明确涵盖动态、过渡及动画等设计要素,这意味着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现已被明确纳入欧盟设计保护体系。
此外,"产品"定义亦延伸至包含非物理实体对象,特别是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虚拟物品。因此,仅存在于元宇宙的虚拟产品(如虚拟商品)及构成空间环境的虚拟布局设计,现在均可通过欧盟外观设计获得明确保护。
保护范围
新版条例扩大了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使权利人更易对涉及受保护设计的电子材料制作与传播行为主张权利。具体而言,欧盟外观设计现赋予权利人如下专有权:为生产包含或应用该设计的产品之目的,禁止他人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传播记录该设计的任何介质或软件。这使得权利人可明确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权规制3D打印文件共享网站等行为,强化其对数字化CAD文件及3D打印文件非法流通的追责能力,与各领域日益普及的增材制造技术发展趋势相契合。
此外,为与欧盟商标制度协调,欧盟外观设计现可对抗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即便该商品未实际进入欧盟市场流通。这为权利人利用欧盟海关扣留条款及欧盟法院程序拦截跨境假冒商品提供了新途径。
条例还新增若干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为指明产品来源或进行评论、批判、戏仿而使用设计的行为,前提是该使用符合商业诚信原则且未对设计的正常利用造成不当损害。
维修条款
新版条例正式确立了此前法规中的过渡性维修条款,旨在鼓励可持续性并促进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该条款规定,当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依附于整体产品外观,且该零部件仅用于修复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时,欧盟外观设计权不得对相关零部件主张权利。据此,设计所有者将无法再利用欧盟外观设计权垄断专用于修复原产品外观的零部件造型市场。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相关零部件在复杂产品中仍保持可见性。此外,援引该抗辩条款的零部件制造商或销售商必须通过产品上的清晰显著标识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的商业来源及制造商身份,以确保消费者能在竞争性产品间作出知情选择。
此举预计将推动欧盟消费者修复现有产品,助力欧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但关于该条款未来如何具体实施与监管(尤其针对非以恢复原产品外观为目的销售的零部件),仍存在诸多待解问题。
程序性改革
新版条例对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作出多项调整,包括简化费用体系。尽管续展费(尤其是续展至第三或第四保护期的旧设计)显著提高,但申请费与公告费结构已得到简化。
就延迟公告制度而言,若申请时选择暂缓设计公告,该设计将在延迟期结束时自动进入公告程序,无需权利人另行操作。但权利人仍可主动申请提前公告,或选择放弃设计以避免公告。
在申请规则方面,旧法规对多设计联合申请设置的"洛迦诺分类同一性"限制(即要求同一申请中的多个设计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产品)已被废除。现允许将差异显著的产品与设计纳入同一欧盟多设计申请,以享受较低申请费优惠。但新规同时设定每件多设计申请上限为50项设计,超过该数量需分案提交。
关于设计表现形式,未来有望通过允许提交更多视图文件(如数字CAD文件与动态视频文件)来丰富申请材料。但此类改革需待2026年7月生效的新版《实施条例》正式引入。
影响与实务意义
此次欧盟设计法改革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虚拟商品及虚拟店铺布局等非常规设计提供了更便利的保护路径。权利人现可直接针对共享含受保护设计的3D打印文件及CAD文件的未经授权网站主张欧盟外观设计权。
但另一方面,企业将更难通过外观设计权垄断专用于恢复原产品外观的备件造型市场。
关于注册申请中设计表现形式的新规(如允许提交数字CAD文件与动态视频)尤其值得关注,我们期待2026年《实施条例》落地后相关细则的明确。
供稿: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浙江分中心、台州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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