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何理解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针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误解颇多,比如:
专利申请文件≠授权专利文本。
说明书中写了技术点就自动认为有了权利,实质是说明书写了但权利要求中没限定=自愿技术捐献。
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没有本质理解两者的逻辑关系。
拿实际产品比较,简单判定认为侵犯专利权,实质是实际产品≠保护范围。
(一)依据权利要求定保护范围
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分析解释:
一层,发明专利的有效保护范围是依据权利要求,不是依据说明书。所依据的权利要求需要是国知局授予发明专利权且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版本,不是初申请文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版本,也并非是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二层,说明书中的内容并非是权利直接限定的内容,说明书仅仅用于辅助理解和支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层次构建,不能因为说明书写了就认为技术方案全被保护了。
三层,专利审查过程中,由于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原因在审查意见陈述书中或者修改文件过程中明确放弃的技术限定,维权过程中还想被法官再认可通常也是不可能的,需要遵循禁止反悔原则。
(二)依据独权和从权定范围大小
专利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分析解释:
一层,当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同时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时,独立权利要求(独权)由于限定技术特征少,其保护范围是大宽的。
二层,引用独权的相应从属权利要求(从权)由于进一步增加了技术特征限定,其保护范围是相对逐渐减小的。
三层,权利要求通常有多项,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从权的技术方案是独权方案+从权增加限定特征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需要分级理解,在侵权维权过程中需要分别比对。
(三)产品与方法权利有区别
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侵权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产品/方法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一模一样,则认为直接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定侵权;否则,判定不侵权。
等同侵权原则:通常在被控产品/方法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大部分技术特征是一模一样,仅个别特征不一样但采用了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则认为等同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定侵权。
按照性质划分,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可以简单地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保护产品本身,不论用什么方法生产,只要造出来同款产品,即可判定侵权。产品一般为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产品拿出来进行拆解,零件或者组分特征与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特征比较是直观,判定过程更容易,因此一般在布局权利要求时,依据侵权判定的难易程度,好先构建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一般只保护步骤流程,不同工艺路线做出同款产品可能不侵权。方法一般为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其中,制造方法工艺路线一般是比较难直观搬出来比较,或者属于技术秘密,侵权判定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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