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标文字的一性和二性含义问题
谈商标文字的一性和二性含义问题
当我们去超市买带鱼的时候,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可能会关注所买带鱼的品牌,但很少会关注商标是否侵权的问题,但是当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北京华润超市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舟山带鱼”的文字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商标维权的问题。在本文中商标律师就“舟山带鱼”案谈谈区分商标文字的性和第二性含义的问题。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被侵权后,先是诉诸法律。此案件的终的审批结果跟原被告双方证据的提供,重要的是被告的带鱼包装上市如何标注“舟山带鱼”的有关。案件的结果对原被告双方很重要,但是作为商标律师,觉得这个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
一个问题是:商标文字的 一 性与二性的问题。
我们知道,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组成,这里我们先讨论文字商标。文字商标由文字组成,这些文字并非生来就是商标。比如,“长城”商标,长城性含义是我国的万里长城,第二性指的才是长城牌汽车、葡萄酒等商品;再如“中”商标,性含义指的是一个地方,目前为我国的办公地,第二性含义才是中香烟等商品。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文字被注册为商标之后,其他人还能不能在**性含义上使用这个文字(组合)。答案是:可以的。注册为商标,只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垄断对该文字第二性含义的使用,却无法阻止**性含义的使用。比如,你可以把“田七”注册为牙膏商标,但是我可以在自己生产的牙膏包装上注明我的牙膏里有田七成分;你可以把茅台注册为酒类商标,但是我可以在我生产的酒的外包装上注明我的酒产自于茅台镇。正因为文字存在 一 性的含义,所以把一些已经存在的词句注册为商标显著性会差,比不上臆造词的商标显著性强。
舟山是一个地级市的名称,舟山带鱼非常有名。但是,注册了“舟山带鱼”商标,是不是别人就不能把“舟山带鱼”写在带鱼的外包装上呢?这个未必。区分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文字,就在文字的**性含义上使用,要考虑文字的使用习惯。如果“舟山带鱼”已经形成了一种商品名称,大家已经习惯把产自舟山的带鱼称为“舟山带鱼”,那么华润超市把产自舟山的带鱼标注为“舟山带鱼”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舟山带鱼”还没有形成消费者对产自舟山的带鱼的习惯称谓,或者说华润超市卖的不是产自舟山的带鱼而标注为“舟山带鱼”,那么就属于商标侵权了。
本文认为,如果没有把“舟山带鱼”字样进行突出性使用,包括单独使用、大字号使用等等,而是仅仅在产品介绍中进行描述性使用,如注明产自舟山,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进行了突出性使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个问题是:证明商标的授权条件与授权保障
“舟山带鱼”属于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即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又可以分为品质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即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自己使用,证明商标一般由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授权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应该列明使用证明商标的标准,并且不能拒绝符合标准的经营者申请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据网络消息,“舟山带鱼”商标仅被授权舟山市二十多家企业使用, “舟山带鱼”仅仅是一个地理标志,这个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标准时什么呢?为什么仅仅二十家企业可以得到授权,舟山市其他众多的经营者为什么得不到授权呢?是否存在故意增加条件,调高门槛的的行为?对于地理标志的授权哪些条件是必须的,哪些条件是不应该存在的?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进而我们需要思考地理标志被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如何控制,如何才能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授权。
纷繁众多的商标案件并不是相同的,有普通的商标案件,也有证明商标这种特殊的商标案件。商标律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对证明商标案件的关注,因而,在以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区分二者的异同,从而更好的维护商标持有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