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双软企业认定申请
苏州双软企业认定申请
一、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一)申请条件:
1.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三)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软件企业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3.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5. 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三)优惠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7月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