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答复稿越全面,授权希望越大?
专利答复稿越全面,授权希望越大?
策略1:集中回应审查意见中的关键漏洞。
答复稿可能只有薄薄几页,重点回应“A并非常规技术手段”这一点,比如要求审查员提供相应证据。
策略2:针对每一条意见都展开抗辩,追求面面俱到。
答复稿可能长达十几页:分别论述特征A没有被对比文件披露,也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披露;特征A与D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存在反向教导;权1具备更优的有益效果……逐一展开。
实务中,很多IPR更偏好策略2。
认为:只要答复足够全面,覆盖的抗辩点尽可能多,总有一个点能够说服审查员。
但只有经验丰富的代理人知道——过度论述反而隐患重重。
一、过多论述,会削弱答复攻击力
实务中,过度论述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围绕某个抗辩点写了大量论据。
•另一种是,提出很多抗辩点,甚至每个抗辩点都写了大量论据。
而这两种都会削弱答复攻击力。
1.1. 论据过多,容易埋没核心论据
有些代理人在答复新创性问题时,除了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启示等关键内容展开抗辩外,还会花大量篇幅介绍技术的市场前景、产业价值等。但后面这些内容,并不是审查员判断创造性的核心关注点,属于外围论述。
甚至实务中还存在不少无效论述。比如还有些代理人,热衷于拿仅在说明书里记载的技术内容,充分论述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差异,但这些内容实际上没有记载在权要里,属于无效论述。
审查员不可能逐句阅读一份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答复稿。更多时候,他们会先快速浏览全文,定位到核心论据后,再重点阅读关键部分。
如果你的核心论据被大量外围论述甚至无效论述淹没,审查员很可能注意不到你的核心论据,就继续维持原来的审查结论。甚至,可能会认为你的答复没有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权利要求特征为核心论述”,进而快速扫几眼就直接维持原结论。
所以,过度论述不代表更有说服力,反而会让重点更难找到。
1.2.抗辩点过多,容易被审查员选择性回应
这种情况更加常见。
申请人担心一个抗辩点说服力不足,于是希望从多个角度同时展开抗辩。
但审查员既没有义务,也很难逐条回应每一个抗辩点。他更可能选择其中容易回答、容易反驳的几项进行回应。
仍然沿用开头的例子。假设"A不是公知常识"是关键抗辩点,你有把握审查员拿不出A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
如果你的答复集中围绕这一点,要求审查员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审查员就必须拿出证据或者提出其他充分理由,否则他无法否定你。
但如果你提出的抗辩点很多,比如: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特征A;
•特征A和D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完全不同。
那么,审查员完全可能避开"公知常识是否需要举证"这个关键的问题,而选择回应你:"申请人关于技术问题的理解并不准确,对比文件某段内容同样涉及相关技术问题,因此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此时,审查员已经成功把重心转移到了技术问题上。
原本有攻击力的抗辩点,就这样被绕开了。
如果你的抗辩点本来就很多,还针对每个抗辩点写了大量论据,答复稿还会更加复杂。即使遇到认真负责的审查员,他想逐项回应,也需要付出远高于普通案件的时间。
二、过度论述,还可能暴露弱点
相比削弱攻击力,更大的风险在于:
过度论述,可能主动暴露弱点,给审查员提供新的检索方向。
来看一个例子。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推荐方法,包括"基于用户行为生成特征向量"这一技术步骤。
•审查员检索到一篇描述通用推荐算法的对比文件D1,认为D1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不认同,在答复稿中详细论述了二者的区别,其中一段写道:权利要求1与D1推荐方式的本质不同,权利要求1专门针对"短时、高并发"的直播电商场景,并结合通信领域"信令快速响应"的特点,将用户行为视为瞬时信号进行处理。
•后续,审查员根据答复稿中的"直播电商场景"和"信令快速响应"两个检索关键词,很快找到了一篇将通信信令模型应用于电商推荐的新对比文件D2,和一篇涉及直播电商推荐的新对比文件D3。
•随后,将D2、D3结合,再次驳回了创造性。
其实,这个案件要证明D1并未破坏创造性,只需说明权利要求1采用了"基于用户行为生成特征向量"这一技术手段,而D1采用的是其他技术手段,两种技术手段并不相同即可。
至于"直播电商场景""信令快速响应"等内容,并不是本案创造性判断必须讨论的问题。
本案在OA1中,审查员原本并没有关注到权1用于直播电商场景,结果被申请人一番看似有理有据的过度论述,反而让审查员找到了更有力的对比文件。
而以上,只是过度论述两个大的隐患,它的隐患远不止于此。
三、过度论述,还可能给未来"埋雷"
答复稿不仅影响当前审查,也可能影响未来的无效程序。
比如,答复时为了证明创造性,主动强调某一技术效果,而未来又无法充分证明该效果,这些主动论述反而可能成为竞对提起无效宣告的突破口。
尤其是对于以保护核心技术为目的的专利申请,IPR更需要谨慎控制主动陈述的边界。
这类专利未来进入无效程序甚至侵权诉讼的可能性更高,答复稿中的主动论述,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复研究、引用。因此,每增加一句话,都应当考虑:未来是否可能被对方利用?是否会限制自己的解释空间?是否会成为攻击专利稳定性的依据?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论述?
是不是主动论述就一定不好?
也不尽然。
当审查意见本身找不到明显错误,无法通过指出审查员错误来获得授权时,适当主动论述是有必要的。
例如,答复新创性问题时,如果仅靠指出审查意见的漏洞不足以说服审查员,就可以通过上提其他技术特征等方式,对创造性进行适当"自证"。不过,主动论述时仍要注意尺度:既要有足够力度,又不要把与本案无关的新内容一并带进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考虑主动论述。
如果预见审查员下一步很可能引用某篇尚未引用的对比文件,或者采用某种新的评述思路,而你又能够提前进行回应,那么适当主动抗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住审查员后续的驳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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