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资格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调整到100万元
专利费减资格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调整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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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第二部分: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 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