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证明丢失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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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申请填写内容应与现商标注册信息一致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变更注册人应以变更前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转让与补发同时,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6个月后可向商标局或代理机构查询补发情况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