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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新闻

第24期“知行天下讲堂”由WIPO办事处顾问吕国良老师主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重点介绍了海牙协定的注册申请流程、主要特点、保护期限以及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处理机制。同时,吕老师在讲座中也提及了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新进展,将其形容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我国即将加入海牙协定的背景下,确保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与海牙协定实现有效衔接,是我国企业通过海牙协定顺利提交注册申请的法律基础。因此,本文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为切入点,选取修正案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对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与海牙协定的衔接进行分析。

 

一、《专利法(2008)修正》未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明确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及其在产品整体外观中的位置等所作出的具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对鞋底、杯把、手机屏幕等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文义解释来看,局部外观设计并未被明确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之外。但在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实践中,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规定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并且规定“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因此在实践中,局部外观设计无法单独获得专利授权。从外观设计的产业情况来看,多数外观设计是在已有产品的色彩、形状以及图案基础上,对其局部外观进行改进,包括签字笔的笔夹部分、水杯的把手部分、手机的屏幕部分等。虽然局部外观的改进可以使得产品整体外观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申请人可以将局部外观获得改进的设计作为整体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并获得注册,但以此种方式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法完全符合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但《专利审查指南》又明确规定不得以虚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因此申请人只能通过文字说明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简要描述,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具体明确,也影响了相关侵权案件的判断标准。

 

二、海牙协定主要成员国及地区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就海牙协定而言,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等主要的海牙协定成员国及地区,均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

美国在其《专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受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括局部外观设计,美国专利商标局早期认为外观设计的客体是完整产品,因此不认可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但在In re Zahn案中,美国关税及专利诉讼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和载体作出了清楚界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与产品相结合的设计,而该设计既可覆盖产品之整体也可仅及于产品之部分。此案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修改,确认局部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日本在1998年修订《意匠法》时规定了对于局部具有特征的外观设计,授予其局部外观设计权,针对即使整体外观不同但使用了该部分特征的产品,权利人有权主张该产品构成侵权。韩国在其《外观设计保护法》中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包括特定形状、图案或色彩组成的单一产品,以及产品的任何部分,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欧盟在《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中,将外观设计定义为“由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特征所产生的整体或部分产品的外观”,同样明确地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

 

三、《专利法(2020修正)》与海牙协定就局部外观设计实现有效衔接

在《专利法(2008修正)》未能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可授予专利权客体范围的情况下,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与海牙协定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对于我国加入海牙协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也使我国在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具体而言,我国企业无法在本国就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而仅能以包含局部改进的整体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而其就局部外观设计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则无法以内容不同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优先权基础。但在此次修正中,《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明确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

因此,《专利法(2020修正)》与海牙协定就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实现了有效衔接,从法律制度层面消除了我国在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中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在我国明确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完成局部外观设计后可先在我国申请专利权,并以此作为后续国际注册中的优先权基础。另一方面,其他成员国的企业可以通过海牙协定向我国提交有关局部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能够发挥海牙协定所具有的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多国获得注册的高效、简便优势。总的来说,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国、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来华发展的趋势下,明确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权保护,实现与海牙协定的有效衔接,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注:因篇幅及排版所限,略去了参考文献。在此对所有参考文献的作者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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