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领域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无线通信领域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通信领域的无效案件,无效理由涉及很多法条。对于这种比较复杂的无效案件如果面面俱到地罗列出每个具体理由并逐一进行分析,难免会导致*终决定冗长且重点不突出,所以处理这类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本案的关键点主要有2个,一个是对权利要求中“多卡双向收发”所表示的技术含义的主观判断,并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另一个是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客观事实认定。
对于第一点,专利权人在本案中主张将权利要求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做意思缩小解释,即将其中的“双向收发”理解为“同时双向收发”。但在我国专利体制下,要求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稳定,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来执行,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从 “多卡双向收发” 的字面意思来看其不包含同时双向收发的含义,其次,从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来看,本专利中从未涉及“同时”双向收发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多卡双向收发”包括了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和多卡不同时双向收发两种情况,而不能将其解释为其中一种下位概念——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情况。
对于第二点,对于通信领域案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难点在于对技术的把握以及说理充分,比如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而附件1中是“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从字面来看,这两句话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来看,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进行无线通话意味着语音数据的传输和交互,故附件1所谓的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即SIM卡)进行通话,对于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就隐含了通过该用户卡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根据此资讯进行实际通话。(左一)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