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发明人到底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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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专利法》中并未对何人为发明人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在与之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是有相关规定的,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似乎本文已可以就此结束,又是成功水了一篇。

但此文的本意并不在于水文,还是应该写一些具有实质内容的东西的。所以,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在现实情况中,专利中记载的发明人到底会是谁。想要讨论在现实情况中专利中记载发明人到底是谁,那想要梳理发明人是怎么来的,或者说是专利证书(包括专利证书和实际上证明专利信息的其他载体)上的发明人是怎么来的。发明人信息来自于专利请求书(在此不区分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专利请求书),该专利请求书中会记载申请人信息和发明人信息。而该专利请求书中的内容,如果未委托代理机构为申请人通过自己的账号自行提交,那就是申请人(或者相关填报人)进行填报。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那就是代理机构在通过代理机构账号提交申请时填写的,而代理机构的申请信息追根溯源也是由申请人提供的。由于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过程更加复杂一些,因此后文仅描述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情况。对于申请人自行提交申请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情况。代理机构处理申请过程中,两个过程会涉及到发明人相关。

过程是与技术联系人沟通方案,第二个过程是与申请人确认包括发明人信息在内的申请信息。通常而言,申请信息需要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人员进行确认,原因无外乎代理费是由申请人出的,拿钱办事天经地义。除非是技术联系人就是申请人的情况,或者申请人明确要求需要找技术联系人确认发明人信息的情况,这样才会找技术联系人确认发明人信息,否则信息确认过程并不涉及技术联系人。当然,要注意到的是这个技术联系人有时候也并非就是作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可能只是对技术比较熟悉的人员或者单纯这个人比较空闲有时间沟通,有不少是新入职的员工。所以,对于代理人而言,一来代理人实际上也没法真正搞清楚谁是实质的发明人,二来代理人由于拿人手短可能也没动力去探究谁是实质发明人。

其次在《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一章的1.1.2 发明人一节中记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审查员也并不对请求书上的发明人信息进行核对或准确确认,原因无非是审查员也没法确认这事。而同样的,代理人也是没法对实质发明人进行确认的。写到这里,也想起多年前的一件申请。A女士来接洽专利申请事物,她出相关费用,而技术联系需要找B女士,并且约定申请信息需要找A女士确认。写完申请在向B女士确认技术内容时,把申请信息确认表也发给了B女士,B女士改完发明人信息返回。后来,应预填信息中发明人没有B女士,B女士和A女士吵起来了,还把代理人骂了一通。当然各种情况也相当复杂,比如B女士干的私活,比如A女士给的发明人只有她女儿,比如技术方案颇差等等。

当然,如果实际发明人对发明人署名有疑义,当然可以发起确定发明人署名权的诉讼。但是,一来发起类似诉讼后必然与申请人撕破脸,也就是与其所在公司撕破脸,二来是要能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实际发明人的相关证据,而这一点实际上是不容易的。正如,在很多年以前,阿美利卡的专利制度是先发明制度(即同一技术在同一国或地区内,专利权仅授予先完成发明创造的申请人),这一点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的先申请制度(即同一技术在同一国或地区内,专利权仅授予先提出申请的发明者)是不同的。

先申请制度似乎看起来更利于实际完成专利方案的人,看起来也更利于小发明人,但实际上这只是看起来比较美好而已。小发明人虽然在先提出了发明技术方案,但却因为自身能力有限,对发明创造的产生过程记载不具体,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先发明的。而大企业由于经费充足并且具有完备的制度,更容易证明自己,因此往往处于优势地位。阿美利卡也与国际接轨,改成了先申请制。所以,怎么说呢。当处于弱势地位时,发明人是很难对申请人说不的,即使自己权益受损,哪怕为了这个名字,打算鱼死网破。那结果还很可能是鱼死了,而网只是微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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