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指南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流程
当事人须知指南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流程
当事人须知——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
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
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3.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表格,
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
单内容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 款、 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
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但所述理由或
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 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期限内补正。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 1) 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期限内补正;
( 2) 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 3)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1)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相同的除外);
( 2) 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尚未授权;
( 3) 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被自始放弃, 或处于权利无效状态;
( 4)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5)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6)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 7)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 8) 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 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 9)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或者虽提交证据了, 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 10)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 1) 作出审查决定之前, 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 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但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 2) 请求人未在**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 3)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 4) 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 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 5) 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 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 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的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 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1) 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 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 2)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 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当事人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 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 人民法院、 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 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 1) 维持专利权有效。
( 2) 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 3)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当事人, 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 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 通知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知识产权小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