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不是十九个月,为什么?

· 专利业务,中国专利新闻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为啥是十八个月?不是十七个月也不是十九个月。而且全球大部分都是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这又是为啥?
以前,也不是大部分专利公布都是申请日起十八个月。以美国为例,在199 9年11月29日通过《美国发明人保护法》,2000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实施以前,美国发明专利长期遵循的都是‘授权前保密、授权后公开’的传统。
美国这次改法,是国际条约施压、国内产业界对“潜水艇专利”的深恶痛绝,以及技术传播效率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国际条约施压”这里说的是20世纪9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力推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欧洲、日本以及我国等主流均已实行18个月公开制度。
当然,从法理上讲,十八个月的发明专利申请到予以公布之间的时间间隔,是权衡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的结果。一方面,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避免重复研究开发,促进技术信息的及时传播,自然尽早公开更好;另一方面,申请人往往希望有更多的时间决定是否需要公开其技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有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而这18个月主要是考虑申请人就其发明首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 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有可能直到该期限届满前才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布前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规定满 18 个月予以公布较为现实可行。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是按照国际惯例来的,但老美还留了个后门,如果申请人请求且在提交美国申请时明确声明:该发明没有、且未来也不会在其他实行18个月公布制的国或国际组织(如我国、欧洲、日本、PCT国际申请等)提出专利申请。
便可以保持专利申请一直维持保密状态,直到正式授权(Issue)才向社会公开。
当然,如果申请人提交了非公开请求,但后来又在海外提交了相应申请,必须在35天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通报并撤回非公开请求,否则该美国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老美这一特殊制度的目的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只想在美国国内发展、且担心技术泄露的申请人。
参考资料:尹新天. 专利法详解[M]. 2版.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来源:小文拙见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