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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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件的工作指引》规定:
第九条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侵权判断可遵循以下路径:
(1)确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并判断涉案专利是否 为标准必要专利;
(2)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标准必要专 利所对应的标准的,可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3)被诉侵权人否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标准必 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须就未实施标准必要 专利进行举证。可见,只要一旦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就可以大大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也是标准必要专利中“必要”两个字的含义,ETSI也提到:"必要知识产权"是指已被纳入标准、且实施标准时无法规避的知识产权。
因此,若要避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侵犯此类知识产权,途径就是向权利所有人获取许可。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厂家自认为的标准必要专利实际并不是标准必要专利,可见,标准必要专利的“对标”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对标。
个人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对标(或者说确定一个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就是证明标准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后续按照该标准实施的所有产品都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劳永逸,不需要收集产品的侵权证据)。
一、强对标
1、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能在标准中找到对应的描述。比如权利要求包括:A、B、C三个特征,标准中也有对应的A、B、C三个特征,或者标准中有A、B、C、D四个特征。
2、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在标准中找到对应的描述或者是标准中技术特征的上位描述。权利要求包括:A、B、C三个特征,标准中有A、B、C'三个特征,或者标准中有A、B'、C'三个特征,或者标准中有A、B、C'、D四个特征。其中,B是B'的上位描述,C是C'的上位描述。
3、标准中虽然没有某个技术特征相关的描述,但是该技术特征属于直接、毫无疑义的技术内容。
比如,权利要求包括:
A(从eNB接收XX消息)、B(对XX消息做B处理)、C(向eNB发送响应)三个特征,标准中有B(对XX消息做B处理)、C(向eNB发送响应)两个特征,但是,XX消息是eNB发送给终端的消息是直接、毫无疑义的技术内容。
二、弱对标
1、标准中没有某个技术特征相关的描述,但是该技术特征可以从相关标准的上下文中推导得到,由于该推导过程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属于弱对标。
三、不对标
1、权利要求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在标准中未找到对应的描述,且不是直接毫无疑义的技术特征。比如,权利要求包括:A(比如判断满足XX条件)、B、C三个特征,标准中有B、C两个特征,但是,判断满足XX条件不是直接、毫无疑义的技术内容。
2、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是标准中技术特征的下位描述。
权利要求包括:A、B、C’三个特征,标准中有A、B、C三个特征。C'是C的下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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