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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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特征要求做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立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等缺陷。

2、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过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被允许的。

3、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过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被允许的。

4、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部分,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的请求保护范围。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限定部分,改正引用/限定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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