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委外研发政策实操指南:合规才能拿满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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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外研发的核心政策定义:3 个关键前提

认定高新口径的委外研发费用,必须同时满足 3 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成果归属明确:研发活动成果需由委托方企业拥有,约定 “双方共有” 的费用不可计入高新研发支出。

业务紧密相关:项目需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或核心研发方向衔接,无关支出仅能算会计成本,不能享受高新优惠。

合同合规登记: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开发合同,且按规定完成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这里要区分 “委外研发” 与 “技术服务”:只有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明确成果归属的,才算委外研发费用;若仅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相关支出应列入 “设计费用”,不能按委外研发享受优惠。

二、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这些规则要记牢

1. 费用计算比例

境内委外: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研发费用基数,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扣除。

境外委外:同样按 80% 计入基数,但总额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取两者小值作为可扣除金额。

财务列示:审计报告中需按 100% 实际发生额列示,高新专项审计则按 80% 计算归集。

2. 关联交易特殊要求

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需额外满足两项要求:

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留存比价记录、第三方报价等公允性证据;

受托方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包括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具体构成。

三、必备备案资料:7 类材料缺一不可

委外研发费用享受优惠的核心前提是资料留存完整,需准备以下 7 类备查材料:

研发项目计划书及企业有权部门的立项决议文件;

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开发合同(境内由受托方登记,境外由委托方登记);

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及计算证据;

“研发支出” 辅助账及汇总表;

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

境外委外需额外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收款凭据。

某企业因未完成合同登记,174 万委外支出被踢出加计扣除范围,还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00 万元,这类案例每年都在发生,务必重视资料备案。

四、2025 年高频风险点:5 个红线不能碰

合同未登记:未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权属约定模糊:未明确 “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优惠资格直接失效;

境外费用超额:超出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交易无明细:未留存费用明细和定价依据,易被认定为转移利润;

混淆研发与服务:以技术服务合同冒充委托开发合同,实质不符会被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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