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心对专利预审申请中存在若干问题处理情况通报
保护中心对专利预审申请中存在若干问题处理情况通报
受专利申请授权时间较长(发明一般3年左右、实用一般1年左右、外观一般0.5年左右),部分专利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保护中心预审通道进行快速授权。
原文链接:国知局答复:发明一般3年、实用新型一般1年左右被授权
在近期的专利预审申请过程中,部分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预审要求,导致无法进入快速通道等情况,严重影响申请主体权益。据此,保护中心开展预审“回头看”工作,梳理出一批违反预审相关要求的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将已提出申请的专利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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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由于急于获得授权,委托B代理将此前已进入审查流程但未公布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旧案”)进行撤回。在佛山保护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B代理将其作为新的案件向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由于旧案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在新案件成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旧案仍被公布,成为新案的抵触申请,影响了新案的新颖性。鉴于A公司和B代理违反了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和《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申请须知》”)中对于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的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佛山保护中心根据《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A公司和B代理作出取消备案资格的处理。
相关要求或建议:
《承诺书》明确指出,申请人对于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在向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时,应遵守有关规定,预审申请的案件必需须是此前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专利申请的新的申请。
二、未及时反馈申请号导致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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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C公司委托D代理向佛山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在预审合格后,D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由于D代理对其管理的专利申请采取集中缴费方式,流程上并无单独区分预审专利和一般专利,导致该预审专利缴费时间较晚,D代理在申请日后第四个工作日才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造成佛山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无法对该预审专利进行打标,该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鉴于C公司和D代理此前均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记录,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C公司和D代理作出暂停预审服务申请资格2个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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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公司向佛山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在此过程中未委托代理机构。在预审合格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在预审平台上提交申请号。预审员在“回头看”过程中对E公司回访,E公司才透露专利早已申请,但由于不熟悉预审流程,未在预审平台反馈申请号。E公司以上行为导致该申请超过打标时限,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理。
相关要求或建议:
(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后,应在申请日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缴费并将申请号反馈至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如由于系统问题未能及时获得申请号的,应在申请日后一个工作日内联系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二)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记载了专利申请时相关注意事项,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应仔细阅读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企业在申请预审服务时,建议委托有经验的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企业自行申请的,应充分了解《承诺书》和《申请须知》有关规定,并在申请过程中和佛山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充分沟通。
三、提交质量较低的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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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佛山保护中心收到数件申请人为F公司,代理机构为G的预审申请。该批申请撰写质量较低,技术方案简单,创造性较低。经预审员检索,其中一件预审申请与已公开的一篇专利文件内容高度雷同,说明书附图基本一致,文字内容的区别仅在于部分词语的简单替换。鉴于G代理已存在多次提交质量较低的申请以及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情况,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F公司和G代理作出暂停提交预审申请资格的处理。
四、将预审不受理/不合格的案件作细微改动,再次到佛山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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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佛山保护中心收到2件申请人为H公司,代理机构为I的预审申请。由于分类号不符合佛山保护中心的受理领域,佛山保护中心对该两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I代理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采用近义词替换等方式,对申请文件的主题名称,背景技术,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术语进行小幅度的修改,未对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构成实质性的改变。I代理将修改后的专利再次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由于新申请的技术方案和主题未作实质性变动,导致新申请再次因分类号不符不予受理。鉴于H公司和I代理该行为扰乱预审秩序,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H公司和I代理作出警告处理。此外,部分不合格的案件,申请人/代理机构作出小幅改动或重新修改形式问题后再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同样对预审秩序造成影响,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该部分案件的申请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或提醒处理。
相关要求或建议:
申请人/代理机构在预审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佛山保护中心相关工作,提交预审申请的案件须保证一定的撰写质量,在预审过程中,根据预审员的修改意见按期返回修改。对于分类号不符合受理领域的案件,可与预审员沟通关于分类的意见。
五、发明专利在实审阶段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一通/二通,导致转为普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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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J公司委托K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预审合格后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在进入实审阶段后被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经预审员提醒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意见,导致该申请被取消加快标记,转为普通申请。佛山保护中心根据《管理规定》对J公司和K代理作出警告处理。
相关要求或建议:
根据《承诺书》相关要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的第一、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申请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对相关通知书进行答复,答复文件应使用XML格式文件。
六、在专利授权公告前,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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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L公司的2件发明专利,通过佛山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后,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并快速获得授权。但在获得授权通知书后,拖延办登手续的时间,直到将这两件专利分别转让位于外地的M公司和N公司后,才办理登记手续。鉴于申请人违反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佛山保护中心对L公司作出提醒的处理。
相关要求或建议:
(一)根据《承诺书》相关规定,在专利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申请人/代理机构在专利授权公告前,应自觉遵守该项要求,不进行诸如申请人变更、发明人变更等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如有需要,应在授权公告后进行。
(二)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并授权的专利,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三)根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主体专利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有转让需求的,申请人应提前向佛山保护中心进行报备,将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邮箱fsbhzxys@foshan.gov.cn,邮件正文说明转让情况,邮件附件上传转让证明文件等,如果是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须附上委托书等。
预审业务的秩序需要各方的维护,预审服务的高效高质也需要各方支持,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继续保持与保护中心的高度配合,保证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遵守预审规定的流程程序,确保快速预审通道的快捷畅通。
来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编辑、排版: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