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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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在我国《审查指南(2010)》中,根据发明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特点,将发明划分为常见的几种类型: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和要素变更发明等。实际上,除了开辟了全新领域的开拓性发明之外,其他所有发明几乎都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改进性发明,而发明人对现有技术进行的改进,则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例如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直接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或将某些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或者在已有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等。将这些常见的发明改进方式和途径进行区分,有助于迅速地发现发明与*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主要区别,进而准确地把握发明的实质内容,从而便于更客观地进行创造性判断。

  根据所述划分,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并且,《审查指南》还指出: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但是,上述类型划分只是参考性的,关于转用发明的所述创造性判定方法也只是创造性审查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并不能自成一派甚至违背一般的创造性判断基准。实际上,在对所有的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均不能脱离一般的创造性判断基准(即使不采用严格意义上的三步法),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去改进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现有技术中获得足够的信息以显而易见地消除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并*终得到该发明。对于转用发明而言,转用前后的技术领域的远近、转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转用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实际上都可以包含在所述创造性判断基准的对“动机”和“获得足够的信息以显而易见地消除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的分析当中。因此,从一般的创造性判断基准出发,并结合发明所属类型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将有助于得出较为客观的创造性结论。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涉及一种婴儿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容易将床座布组装在床座上的婴儿床,同时也可提高床座布与床座的定位性以及整体的美观性,避免现有技术中以螺锁组装所花费的时间较长及床座布容易由螺锁位置撕裂的问题;而证据1涉及一种吊索式家具,尤其是供人乘坐的椅子或凳子,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是提供一种拉撑的座布可随乘坐者的体重而挠曲的、让人感觉舒服的吊索式座椅,改善因单独使用拉撑的座布作为支撑时所产生如硬板一般的感受,显然,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两者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截然不同。此外,证据1虽然公开了与本专利的架杆结构相同的铝管,然而证据1所述铝管与其他构件的连接和布置方式却完全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架杆与床座、床座布的连接和布置方式,导致*终形成的整体结构不同,故两者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证据1不仅没有给出能够用于解决本专利所面临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1所提供的技术内容也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消除证据1和本专利之间的差别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简单地通过将证据1所述技术内容转用到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而得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