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研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内涵
比较研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内涵
01
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在GUI外观设计方面对产品的产品名称、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做出了规定。但在审查实践中发现,几乎所有GUI外观设计申请的简要说明中第2条后面对产品用途作说明,第6条后面对图形用界面用途作说明,笔者认为这是基于《专利审查指南》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简要说明内容的一般性的规定,有没有说明产品用途的必要性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其应用的产品一般都为大众所熟知的,如手机、电脑、冰箱等,仅在专利名称中列明产品或简要说明中穷举应用的产品即可,无须写明产品用途。
GUI的外观设计包括两类,一类是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及其应用的产品,例如名称为“电饭煲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申请,电饭煲与上面的显示界面同时保护;另一类是设计要点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类在审查实践中占据多数。局部外观设计纳入我国专利法保护范围,即使提交的视图中包含产品也应当做出弱化处理。设计要点仅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中,产品仅是GUI设计附着的载体,用于辅助审查和分类。
02
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如状态图1→状态图2→状态图3。GUI中的“捕捉画面”、“取景框内容”如播放软件中的影片画面、镜头中的场景画面、购物软件中的商品图片等不属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内容画面,影响该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这些内容画面可以以空白、或×、或半透明遮蔽罩准确涂覆等形式表示,且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相应部分可变或属于内容画面。
内容画面的认定需要考虑是否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一部分,并非所有变化的、不固定的内容都属于内容画面,图形用户界面中不属于内容画面的三种情形:一是文字;二是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图标、图标、装饰性图案;三是导航界面中的地图背景。文字语义并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受保护的仅仅是文字的排版,因此不固定含义的文字可以不被作为内容画面做遮挡处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本身的图标、图标等属于设计内容的一部分,列入专利保护范围是应有之义。第三类中地图为相较稳定的内容,导航界面中的地图背景如果用空白、或×、单一色块遮蔽处理将导致导航目的不容易实现或者表达不清楚。
03
人机交互关系与界面间紧密性
交互关系通过点击、滑动、触摸界面中特定区域等交互动作实现信息反馈。交互设计是一个综合学科,包含了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心理学和用户体验等,这决定了交互合心理性、合通常性,不可能是违反心理逻辑关系或者无逻辑关系的,在图形用户界面中就表现某一状态图与前后状态图间的为合逻辑性与关系紧密性。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是用户进行一项操作后,界面呈现出的连续不断的、非随机的系列图案,连续状态图间的变化不能太突然、不能中断,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前后两个界面间关系跨度太大,在专利申请中不被允许,从交互关系来讲,也同样不符合心理学与用户体验。
由此可以得出,人机间的交互关系决定了界面间的关系必定是紧密的,如果界面间没关系、缺乏交互关系,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情形,如果关系不紧密,界面间无法有效交互或缺乏单一性,也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以上内容选自《河南科技》2022年16期128-133页:《基于审查视角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研究》,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韩月 夏丽
来源: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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