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中的5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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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这一项不能填公司名称,只能用真实姓名。

发明人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想公开自己的姓名,可以选择不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很多没有做实质性贡献只想挂名的行为实质是违反规定的,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撤销发明人资格,得到利益的返要承担因挂名获取的不当利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会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影响未来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才计划申请,所以挂名需谨慎。

2、申请人

申请人是申请专利权利的人,拥有发明的所有权。

申请人可能是发明人,也可能不是发明人。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职务发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公司,申请人应填公司全名。如果不是职务发明,申请人是发明人。

3、联系人

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受知识产权局所发函件的人。如果申请人是单位,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填联系人的信息。

填写的联系人应为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确保能收到相关函件。

如果单位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局的文件优先发给代理机构,单位联系人可填可不填,

4、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且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可以声明一个代表人,代表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

代表人可以执行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延期请求等不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5、专利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派专利代理人完成专利相关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包括撰写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书等文件,向国知局提交申请并答复审查意见,如果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人只需集中精力把技术方案写好就行了,其他的流程性的工作可由专业的人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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