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没有通用方法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没有通用方法
审查意见答复是:代理人和发明人组成的团队,与审查员进行书面的技术交流,没有那么紧张,其方法早已记载在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审查意见答复就像做了一件事,在别人来挑理时去解释和争辩一样,本属本能。并且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一定是写过案子的。
既然写案子,当然了解过专利法、审查指南。所以不需要学什么步骤,按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标准去提供理由即可。倘若审查员说中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缺陷,那么怎么答都不行。如果是审查员误解了,那么解释完审查员就接受了。审查员误解且不听解释,那就复审,复审后还觉得委屈,那么就行政诉讼。
审查意见答复的具体步骤的扯淡之处在于:
一、审查意见给的都是具体的问题,比如今天写的是一个化学的,有试验数据,审查员说试验数据与结论不对应,试验数据与结论不对应的结论是针对这个案子的,与其他案子无关。此时,孤立的解决方式无法抽象出一个解决试验数据与结论不对应的的通用方法。
二、抽象出来的“解决试验数据与结论不对应的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念”。
而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于一个实施例,利用独立的实施例进行归纳,是不对的。在专利撰写中也强调过,一个实施例子是不能支撑上位概念呢?孤立的例子都没有归纳的意义。犹如看到一只天鹅是白色的,是无法推导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不仅仅不符合专利思维,更不符合形式逻辑。
三、有人不死心,继续狡辩说,写过很多个案子,答过很多个审查意见,所以可以进行总结。
显然,这个狡辩更立不住脚,原因在于:
一个案子之所以有创造性,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就是因为案子中的技术方案独立无二,但凡有启示,则不符合创造性。因此,如果总结的是多个类似案子的答复经历,说明这多个类似的案子都是被驳回的,申请驳回的称为失败,失败的叫教训(这是固定搭配:失败的教训,成功的经验),不是经验。既然全部是失败的教训,那怎么能成为通用的方法呢?这里面存在着幸运者偏差,样本量不足。因此其提炼的通用方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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