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原理公知不代表技术手段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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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代表普遍规律,同一个原理应用于不同场合时,可以表现为多种不同的技术手段。这些不同的技术手段可能产生了不同的额外效果。当原理为公知常识时,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需要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判断。如果对公知常识进行转用的过程中产生了额外效果,那么这种产生额外效果的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

例如:本申请、对比文件1均是利用点光源通过光纤投射到光电探测器上的偏移量进行检测(即光杠杆原理),但是两个技术方案对该光学原理的具体应用方式是不同的,进而导致两个测量装置的具体设置也存在根本差别。

本申请测量的对象为风速或风向,需要将测量装置放置在无风静止状态下对其初始状态进行采集和记录,然后再在有风吹动时,光纤垂直部分会随风偏移的情况下,对其偏移量进行采集,即装置整体结构要处于静止或相对静止的状态,只有其内部的用于感测风速/风向的垂直部分的光纤是可以随风运动的。但是对比文件1传感装置是直接用于对运动物体的加速度的检测,传感器是放置在被检测的运动物体上,当物体运动时,传感器会随之运动,其内部的光纤或透镜发生位移,使射出的光线发生偏移。

二者测量原理上有根本区别,进而导致装置的结构、测量结果存在具体差别。

总的来说,在原理公知的情况下,依据原理的应用环境对使用时机、使用的具体结构进行调整可能带来额外的附加效果,这些效果是依据原理本身无法得到的。因此,在公知常识的使用过程中,要将原理、原理的应用方式进行拆分,逐一判断二者所产生的作用,才能避免公知常识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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