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相同的既有词汇商标会构成侵权吗
使用相同的既有词汇商标会构成侵权吗
基本案情
张家界无味饭店于2016年4月19日成立,主要经营以土家菜为主的餐饮服务,
厦门无味餐饮于2017年10月23日成立,主要经营素食餐饮。
张家界无味饭店诉至法院,主张厦门无味餐饮在店铺门面、广告宣传、店内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无味舒食”标识,突出使用“无味”二字,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侵害了张家界无味饭店享有“无味WUWEI”无味注册商标专用权;厦门无味餐饮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味”字样,系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厦门无味餐饮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
焦点一
本案中,厦门无味餐饮使用的标识与张家界无味饭店的注册商标对比,一方面,从单个要素而言,两者虽均使用了 “无味”二字,但首先,“无味”本身系汉语中的既有词汇,有明确的含义,并非张家界无味饭店所**臆造的词汇,显著性较弱。其次,两者对“无味”二字的使用在字形和使用方式上差异明显。第三,“无味”二字在厦门无味餐饮使用的标识的整体占比较小,不属于突出使用。
另一方面,从整体效果而言,两者在图形形状、颜色组合、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以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商标标识是作为一个整体被相关公众所识别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能较为容易分辨出两者的不同,两者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厦门无味餐饮使用的标识与张家界无味饭店的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近似,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厦门无味餐饮使用标识的行为不侵害张家界无味饭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二
通过分析争议的企业名称包含对公共资源利用;后使用者使用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双方所处的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细分范围是否相同,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等因素。
“无味”二字系既有词汇,属公共资源,并非张家界无味饭店所创。厦门无味餐饮成立时间虽晚于张家界无味饭店,但张家界无味饭店未能举证证明厦门无味餐饮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味”具有攀附的故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家界无味饭店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案涉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张家界无味饭店与厦门无味餐饮的经营范围有所重合,但张家界无味饭店所处行政区划为湖南省张家界市内,厦门无味餐饮所处行政区划为福建省内,二者距离较远,目标客户群体也有较大差异。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考察,难以认定厦门无味餐饮与张家界无味饭店之间存在联系,不致造成混淆误认。
故厦门无味餐饮在企业名称使用“无味”字样不构成对张家界无味饭店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
厦门中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张家界无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把握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在诠释来源混淆认定原则的同时,合理地划分了商标权保护中非物质信息公共资源属性与私人权益对象属性的界线,彰显了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和促进市场公平良性竞争的立场。
来源: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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