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及案例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及案例分析
一、发明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不属于现有技术
(1)新颖性要求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出版物,以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出版物中公开的技术内容。
(2)如果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使用过,则它不再具有新颖性。这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2.无先前相同的申请
(1)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该申请未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这意味着,即使一项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但如果有人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同的申请并且该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被公开,那么该发明也将失去新颖性。
3.特定情形下的新颖性保留(1)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发明在申请日之前被公开或使用过,也可能不丧失新颖性。例如,在国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公开的;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电点蜂窝煤炉的专利申请
1.案情概述:某炉具厂研制出电点蜂窝煤炉,并于1986年4月向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公告期间,另一家炉具生产厂家提出异议,认为该炉具已不具备新颖性,因为该厂已于1984年底即已开始生产电点炉具,且构思与公告的申请相似。
2.处理结果: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答复。3.分析意见:由于该炉具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使用(即另一家炉具生产厂家自1984年底开始投入了小批量生产),因此它不再具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规定,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之前发明必须处于绝对的保密状态,未被公开使用过。因此,该炉具厂的电点蜂窝煤炉专利申请未能获得授权。
案例二:新型厨房多用机的专利申请
1.案情概述:1989年7月10日,一种新型的厨房多用机在上海家电产品博览会上展出。1989年10月5日,申请人王某向国专利局提交了该厨房多用机的专利申请。在公告期内,某厨房设备厂提出异议,认为该厨房多用机已不具备新颖性,因为该厂已研制出该机但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处理结果:专利局认为展出产品的厨房设备厂虽已研制出该机但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也未投入批量生产,且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在展出的六个月内。因此,根据专利法规定,该厨房多用机未丧失新颖性。
3.分析意见: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厨房多用机已经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但由于展出是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进行的,并且展出产品的厂家未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也未投入批量生产,因此该厨房多用机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这体现了专利法对于在特定情形下保留新颖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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