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缴纳的费用

· 专利业务

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缴纳下列费用: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年费;

4、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申请人会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或者其专利处于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减缴的请求。可以减缴的费用种类: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

各项费用的缴纳标准如下(人民币):

1、申请费:发明专利 90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00。

2、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11项起每项加收 150;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 50(从第301页起每页 100)。

3、 公布印刷费:50。

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5、实质审查费(仅发明):2500。

6、复审费:发明 100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00。

7、年费:发明1-3年 900/年,第4-6年 1200,第7-9年 2000,10-12年 4000,13-15年 6000,16-20年 80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标准相对较低。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9、延长期限请求费:一次 300/月,再次 2000/月。

10、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1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为 2400。

12、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 300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500。

13、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对费用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可以自缴纳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在专利局作出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要求。

2、当事人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3、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申请。

4、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做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提出退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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