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商标为什么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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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个疑问,就是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为什么高新申报中,商标不能作为知识产权运用?

以下作出简要说明:

1、政策有明确的分类,商标不在其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确规定:高企认定的知识产权分为Ⅰ类、Ⅱ类,Ⅱ类明确标注“不含商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实行分类评价,能用于申报的包括:

Ⅰ类:发明专利(含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所有官方文件中都明确标注“不含商标”,这意味着商标被明确排除在有效知识产权之外。

2、本质作用不同:商标保护“品牌”,专利/软著保护“技术”

高企认定的核心是评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求企业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商标属于品牌标识,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的是商业品牌,而非技术方案本身,因此与高企认定的核心要求不匹配。

3、商标不具备“技术成果”属性

在申报材料的准备中,知识产权需要作为“科技成果”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一高分值指标。商标仅代表品牌识别,无法像专利或软著一样,证明一项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完整过程,因此不能用于支撑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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