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之举证责任
专利维权之举证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专利侵权诉讼也是如此。专利维权过程中会遇到谁来举证证明,举证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如果举证不当,或者应该举证的没有举证,则面临败诉的风险。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举证责任的总的分配原则。专利维权的案件,因为其自己有一些特点,在落实这一基本原则的时候,与其他的案件有些不同之处,或者说有些地方其他的案件中没有。
首先我们看一下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问题。
方法专利的类型:
1、制造方法专利,指利用化学、生物、物理、机械等自然原理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反应从而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2、工作方法专利,指为了达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于某种物质的方法,但该方法本身并不“制造”产品,如使用、测量、通讯、处理方法等;
3、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即“用途发明专利”,指利用产品的特定用途实现对产品的新的应用。
原告应当证明如下几点:
1、涉案方法专利应是一项制造方法专利;
2、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应是一种新产品。对于是否是新产品,这是一个“消极事实”,原告所承担的是只是“充分说明”的责任,而并非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
其次,我们看一下方法专利职务的其他专利的举证责任问题。
1、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被告的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资料;
2、请求法院到被告的工厂进行现场勘验,以重现其工艺过程;必要时,申请鉴定机构的人员参与。
3、在起诉时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于涉及药品等国家实施严格监管的特殊产品的制造方法,可以申请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调取被告的申报、备案资料。
综上,专利维权的过程可能很艰苦,其中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当然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多于被告),都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防止因为举证不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