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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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中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来自于现行《商标法》的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的撤销来自于现行《商标法》的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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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两者的区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目标不同,无效宣告是对不当注册的事后纠正,但撤销制度是为了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适用对象上,无效宣告是针对注册本身即存在的不当行为,但撤销所针对的商标注册本身并无不当,只是在其使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在程序发生上,无效宣告属于确权程序的范畴,而撤销则发生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程序当中;
四,考察的事实上,无效宣告主要考察注册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是否存在违法,撤销主要看注册商标被提出撤销时的事实状态是否合规;
五,法律效果不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而撤销则无溯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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