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驳回通知书等6种文书认定失信行为丨征求意见
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驳回通知书等6种文书认定失信行为丨征求意见
近日,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七种依法依规行为+6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管理措施
第六条 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代理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从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制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来源: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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