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还可以作为现申请的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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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不是一个多么复杂的问题,但当原来的申请和现在的申请是同一个发明人的时候,发明人可能就会产生疑问,我已经撤回了原来的申请了,为什么原来的申请还可以用于评价现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其实这跟撤回不撤回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更为直接的关系是原来的申请公开了还是没有公开,如果公开了,那原来的申请文件就会成为现在申请的现有技术,既然构成了现有技术,那IPR也好审查员也好,就可以将原来的申请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现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与现有的申请相比,原来的申请那必然是现申请申请日以前就存在的了,时间上没问题,为公众所知强调的是一种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不强调真正有哪个人知道了或者有多少人已经知道了,那原来的申请既然已经公开,公众就可以到国知局去检索,也可以通过商业软件来检索到原来申请的存在,那原来那个申请的文件自然也是处于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

至于原来的申请文件是谁申请的,法律上并不管这些,不影响现有技术的认定。

但如果原申请在公开之前就撤回了,原申请的方案根本就没有公开,既然没有公开,那就不处于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那就不构成现有技术,由于没有公开,相对于现申请来说,也就不构成“申请在前、公开在后”,那原来的申请也不是抵触申请,也就是说原来申请文件相对于现申请来说,既不构成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那就不能用于评价现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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